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定期通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4-04-28 10:18 来源:综合秘书处 访问次数:

关于定期通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

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扩大代理机构评价管理成果应用,促进代理服务水平整体提高,我市将定期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予以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对象。在市本级及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

二、通报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发布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市县两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并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记录工作。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将负面行为情况信息汇总报送至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三、通报内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业绩、服务平台履约评价、负面行为情

况等,具体通报内容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四、通报方式。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每季度通过公文方式进行集中通报,并在市政务办(公管办)网站、市建设局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平台进行公布

五、通报结果。鼓励招标人运用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择优选择管理完善、执业规范、竞争诚信的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招标结果绩效性和满意度。代理机构应以通报情况为参考借鉴,开展行业内比学赶超,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履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2.丽水市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汇总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1.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明显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内容);

2.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文书中错误较多,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可能造成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

3.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等数据电子文件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

5.因招标代理的工作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6.对异议或投诉不积极主动配合的;

7.逾期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8.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的;

9.私自变更、修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答疑纪要、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

10.招标文件降低或提高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符合法定时间的;

12.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

1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私自拆封或破坏已经封存的投标文件的;

14.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15.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1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1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8.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

19.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20.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

 


附件2

丽水市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汇总

      年第   季度)

序号

代理机构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

代理数量(个)

交易平台

履约评价得分

负面行为情况

1





2





3





4





5





6





7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数量、交易平台履约评价得分为累计值。

关于定期通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通知(试行) (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