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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1-24 16:39  来源:综合秘书处 访问次数: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

若干规定

 

为贯彻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优化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发改、经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林业、发改(能源等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分类或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二)明确监管部门。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市本级和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招标项目依法依规合理划分的标段,各标段分别由对应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未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由主体工程标段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工作协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单位的协同配合,推进项目招标投标问题信息共享和案源线索移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规范制度建设。招标投标政策制定单位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市县两级不得自行制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五)推进全过程监管。加强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深化创新智慧监管,推进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应用,推进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推进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预警管理,强化事前风险提醒、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监督治理。

(六)规范交易平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项目的全流程数字见证服务和管理。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省、市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择优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包括保函、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支票等。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涉嫌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除外。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出具不予退还材料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上缴国库。

(八)规范暂估价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国企招标人除外)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招标时不下浮,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可由中标人招标或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招标,否则视同规避招标行为。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中产生的保管、配合等相关费用,招标人可以根据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九)规范评标活动管理。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拟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评定分离”项目除外)。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因评标委员会计算差错等评审原因,导致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评审结果;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行为,导致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进行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十)规范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完善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机制,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和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

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十一)规范异议和投诉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项目负责人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十二)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处罚。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可按招标文件约定,在开标阶段或者在评标阶段进行处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形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进行后续调查,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十四)加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管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对每一个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全面考评,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升评标质量。

(十五)加强评标劳务报酬管理。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可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支付,也可通过费用包干方式计算支付。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并在评标专家抽取时明确告知评标专家包干金额。

(十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及专职人员数量,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超市建设和履约评价管理,开展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

五、施行时间和要求

(十七)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印发稿)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丽政办发〔2025〕1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