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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24 16:43  来源:综合秘书处 访问次数:

《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

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理解,现就《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推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建设。202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七个不准”要求;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16号令),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对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统一市场规则、破除地方保护等有了新规定、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管理体制机制、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市的具体管理规定。

一是着眼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推进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进一步明确招投标项目审批、综合管理、行政监督责任部门,其中涉电项目招投标的监管由电力部门调整为发改(能源)部门。针对省级下放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的分级监管责任,市本级和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属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规范招投标政策制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各部门协同联动,推进招投标问题信息共享和案源线索移送,进一步增强招投标监管合力。

二是着眼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明确招投标活动有关管理规定。优化招投标监管方式,深化创新“智慧监管”,推进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应用,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开展全流程预警管理,强化事前风险提醒、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监督治理,进一步提升招投标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水平。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市交易平台管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暂估价、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推荐结果等作出细化管理规定,增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着眼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健全问题发现和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异议和投诉的受理、处理,细化明确投诉不予受理的八种情形,以及投诉处理的工作要求。针对监管手段升级后,数字化“智慧监管”发现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相同、下载招标文件IP地址相同、购买电子保函账户相同等围标串标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确保相关问题能够在开标、评标阶段得到有效处置,加大打击力度,减少投标人违法获取中标又推倒重来情况发生。

四是着眼加强责任主体监管,创新提升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管理水平。加强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管理,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创新推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包干制,减少评标专家为提升劳务报酬故意拖延评标时间问题发生。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部门由建设部门调整为各行政监督部门,细化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服务标准,保障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固化和深化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超市、履约评价管理、执业情况通报、合同约束机制等创新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招标代理管理水平。

三、主要特点

《若干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点: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强化规范管理。以上位法为支撑,吸收国家和省级近年来新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新要求,对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举措进行系统梳理。随着国家、省级政策规定调整,《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多个条款已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或不符合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废旧立新”方式重新制定出台我市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市招投标领域统一市场化建设和法治化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改革创新。通过近年来的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我市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规范,但随着项目招投标市场管理职能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升、管理方式的创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改革进行明确和破解,如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下放后,管理职责如何明确;数字化“智慧监管”发现的围标串标隐性问题,如何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及时依法依规处置;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管理,如何进一步创新加强;全流程预警、全过程监督等一些创新经验做法,如何进一步固化深化等。《若干规定》总结提炼长效机制,强化问题破解和管理,为全市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筑实制度基础。

三是坚持优质高效,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加强统一市场建设;在法律法规范畴内,细化优化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等规定,提高项目招标效率,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为各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李洪波

联系电话:0578-2090209